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春雨听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视频博主papi酱(姜逸磊)为自由自在公司股东,持股30%,而春雨听雷公司则为自由自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原告:未经许可使用配乐属侵权
原告音未公司诉称,2019年1月8日,其发现papitube未经许可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体育,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
音未公司认为,春雨听雷公司和自由自在公司侵害了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体育权三项权能。据此,音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万余元。
papitube:对方无法证明拥有著作权
春雨听雷公司辩称,涉案音乐权利人为Shawn James Seymour夫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的相关权利。此外,春雨听雷公司认为,音未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Lullatone组合及其音乐作品不具有知名度,且涉案音乐发布于2011年,商业价值极低,侵权行为可能获得的利润远低于其主张的金额。音未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已超出合理范围。
自由自在公司答辩称,其并不掌握上传视频的相关账号和密码,并非papitube经营者,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庭审中首次使用屏幕共享验证可信时间戳
在7月23日的庭审中,音未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屏幕共享功能,向法庭展示了涉案视频的录屏文件和截图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验证情况。经上传验证,系统提示“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春雨听雷公司也以此方式成功验证了涉案音乐作品在QQ音乐和虾米音乐的详情页截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伊然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理”的审理模式下,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法官和当事人可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在线现场勘验,降低了举证难度和证据勘验成本。
法院:春雨听雷公司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此案中,法院对于“Lullatone组合”为涉案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确认。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法院认定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春雨听雷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其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春雨听雷公司为“@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认为,音未公司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北京音未公司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2019年8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春雨听雷公司赔偿音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音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